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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书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诊断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为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医疗、疾病诊断证明的签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关于医疗、疾病诊断证明的签发规定。 1.医疗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出生、死亡等证明,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每个医生都应该实事求是、认真、科学地做好这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生对所做的诊断负有法律责任。在医院注册的医生有权签发医疗证明,医生不能签发与自身医疗无关的医疗证明,实习生和住院医师无权签发医疗证明。 2.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前必须对患者进行直接检查,诊断证明必须客观、,每次诊断必须有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记录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一致,主要意见也应记录在病历中备查。如果因公共伤害、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等原因受伤,必须取得管理人或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
代开医院妊娠证明的开具方法:
1.怀孕后,去产检医院找到妇产科医生进行检查,确认怀孕后,医生即会开具妊娠证明。但一般对医院等级有一定要求,证明需在二甲以上的医院才能开具。
2.有些医院及医生可能不给开具妊娠证明,这种情况下,医院开具的孕检证明也可以当做妊娠证明,如妇科B超、尿检的报告。另一些可以证明你已怀孕的盖章证明也可以当做妊娠证明。
3.某些地区要求不同,也可以去计生办、计生局或者居委会开具相应的证明,以此当做妊娠证明。
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属于书证的一种。病历资料不仅可以证明医患关系的存在,也是全部诊疗过程的证明,是判断医院是否应对患者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承担责任的重要的证据材料,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作用至关重要。
从内容上说,病历资料分两大类:客观病历资料和主观病历资料。客观病历资料是客观记载患者病情、检查、等情况的资料,主要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其他病历。主观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主要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从保管形式上说,病历资料也分为两类。
类是患者自行保管的病历资料。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患者就诊的门(急)诊病历等由患者自行保管,患者有责任妥善保存,使其保持原貌及完整性,不得在病历上涂改、添加等。如果患者丢失自行保管的病历资料,可能会因为无法证明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而面临败诉。
第二类是医院保管的病历资料。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负有提供由其保管的病历原件的义务。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如果因医院对病历保管不力,导致无法提供病历原件以证明医院诊疗无过错的,医院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病人住院的是时候,医生都会给一张住院证明,可能对于一些人来说,住院证明没有太多的用处,但是如果是买了医疗保险,那么病人出院之后,是可以申请报销一部分费用的,这就是住院证明的作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很多人除了基本的日常开支,开始存一部分钱,而有的人还会购买保险,如果遇到需要住院的情况,那么在住院之后,就可以申请保险理赔,这时候保险公司就会让我们提交一份住院证明,所以说住院证明是非常重要的,在医生开具了住院证明之后,一定要好好保管,千万不要丢失。